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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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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10   点击:1931 次 ——枫泾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

 

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文件
枫府[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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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泾镇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镇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我镇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枫泾镇设立扶持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搭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的引导、应用示范工程、高级技术管理人才等奖励或补助。
二、鼓励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
1、在枫泾新能源产业化基地内创办的新能源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进行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进行奖励。
2、凡经认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企业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4、职能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完善项目条件,向国家、市争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引导等专项资金,符合国家、市、区扶持政策的,同步享受。
5、镇财政等部门在企业融资、贷款担保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创新服务机制。
三、鼓励引进高级技术管理人才
1、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工作满一年后,由政府给予三年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的,每人每月1000元;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8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600元。
2、对销售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企业建造人才公寓,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具体政策另定)。
3、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外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并有新能源产业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我镇创业的技术人才,经综合评估后,可获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四、其他
1、政府采购中鼓励单位使用新能源产品,镇属区域内所有城镇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在经专家认定综合性价比合理的前提下,优先使用。
2、经新能源产业化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新能源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增加成本部分的30%。
3、本政策意见由枫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 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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